标题:文献通考·兵考·兵考十三 内容: 文献通考·兵考·兵考十三出自————《文献通考·兵考》出自————《中国古代历代兵书》  ○军器  《周官》:鼓人掌教六鼓四金之音声,以节声乐,以和军旅,以正田役,以鼖鼓鼓军事(大鼓谓之鼖,长八尺)。 凡军旅,夜鼓{鼓蚤}。 ({鼓蚤},夜戒守鼓也。 《司马法》:曰昏鼓四通为大{鼓蚤},夜半一通为晨戒,旦鸣五通为发昫。 昫,伏其反)。 军动则鼓其众(动旦行)。 司常掌九旗之物名,各有属,以待国事。 日月为常,交龙为旂,通帛为旃,杂帛为物,熊皮为旗,鸟隼为旟,龟蛇为旐,全羽为旞,析羽为旌(物名者,所画异物则异名也。 属,谓徽识也,《大传》谓之徽号,今城门仆射所被及亭长著绛衣,皆其旧象。 通帛为大赤,後周正色,无饰。 杂帛者,以帛素饰,其侧白,殷之正色,全羽、析羽,皆五采,系之於旞旌之上,所谓注旄於干首也。 凡九旌之帛,皆用绛)。 及国之大阅,赞司马颁旗物,王建太常,诸侯建旂孤卿建旃,大夫士建物,师都建旗,州里建旟,县鄙建旐,道车载旞,斿车载旌(仲冬教大阅,司马主其礼。 自王以下治民者,旗画成物之象。 王画日月,象天明也。 诸侯画交龙,一象其升朝,一象其下复也。 孤卿不画,言奉王之政教而已。 大夫士杂帛,言以先王正道佐职也。 师都,六卿六遂大夫也。 谓之师都,都,民所聚也。 画熊虎者,乡遂出军赋,象其守猛莫敢犯也。 州里、县鄙、乡遂之官,互约言之。 鸟集象其勇捷也,龟蛇象其扑难辟害也。 道车,象路也,王以朝夕燕出入。 斿车,木路也,王以田以鄙。 全羽、析羽,五色象其文德也。 大阅,王乘戎路,建太常焉。 玉路、金路不出)。 皆画其象焉。 官府各象其事,州里各象其名,家各象其号(事、名、号者,徽识所以题别众臣、树之於位,朝各就焉。 《觐礼》曰: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,皆就其旂而立,此其类也。 或谓之事,或谓之名,或谓之号,异外、内也。 三者,旌旗之细也。 《士丧礼》曰:为铭各以其物。 亡则以缁长半幅赭末,长终幅,广三寸,书名於末,此盖其制也。 徽识之书,则云某某之事,某某之名,某某之号,今大阅礼,象而为之。 兵凶事,若有死事者,亦当以相识也。 杜子春云:画当为书,元谓画,画雲气也。 异於在国军事之饰。 疏云:上云旌旗之大者,此言旌旗之细者,官府在朝,是内,州里家在外,故云异外、内也。 某某之事,如《天官》大宰之下,某甲之事;某某名,如某乡之下,某甲之名某某号,如某家之下某甲之号也,在朝及在军缀之於身,亦如此。 今大阅礼象而为之,此在军之旌缀其身,大小象铭旌及在朝者为之也)。 司兵掌五兵、五盾,各辨其物与其等,以待军事(五盾,干橹之属。 其名未尽闻也。 等,谓功治上下。 郑司农云:五兵者,戈、殳、戟、酋矛、夷矛。 疏曰:《祭统》:朱干、玉戚,以舞《大武》。 《秦诗》:蒙伐有苑注云:伐,中干。 《左氏传》:建大车之轮以为橹。 而当一队,则有朱干、中干及橹,闻其三者,二者未闻。 善为上等,治谓粗恶者为下等)。 及授兵,从司马之法以颁之。 及其受兵输,亦如之。 及其用兵,亦如之(从司马之法令,师、旅、卒、两,人数所用多少也。 兵输,谓师还,有司还兵也。 用兵,谓出给卫守)。 军事,建车之五兵,会同亦如之(车之五兵,郑司农所云是也。 步卒之五兵,则无夷矛,而有弓矢)。 司戈盾掌戈盾之物而颁之(分与授用)。 祭祀,授旅贲殳,故士戈盾,授舞者兵亦如之(亦颁之也。 故士,王族故士也,与旅贲当事则卫王也。 殳如杖,长寻有四尺)。 军旅会同,授贰车戈盾,建乘车之戈盾,授旅贲及虎士戈盾(乘车,王所乘车也。 军旅则革路,会同则金路),及舍,设藩盾,行则敛之(舍,止也。 藩盾,盾可以藩卫者,如今扶苏欤)。 司弓矢掌六弓四弩八矢之法,辨其名物,而掌其守藏与其出入(法曲直长短之数)。 中春献弓弩,中秋献矢箙(弓弩成於和,矢箙成於坚。 箙,盛矢器也,以兽皮为之)。 及其颁之,王弓、弧弓,以授射甲革椹质者;夹弓、庾弓以授射犴侯鸟兽者;唐弓、大弓以授学射者、使者、劳者(王、弧、夹、庾、唐、大六者,弓异体之名。 往体寡、来体多曰王、弧;往体多、来体寡曰夹、庾;往来体若一曰唐、大。 甲革,革甲也。 《春秋传》曰:蹲甲而射之。 质,正也,树椹以为射正。 射甲与椹,试弓习武也。 犴侯五十步,及射鸟兽,皆近射也。 近射用弱弓,则射大侯用王、弧,射参侯用唐、大矣。 学射者弓用中,後习强弱则易也。 使者、劳者弓,亦用中,远近可也。 劳者勤劳王事,若晋文侯、文公受弓矢之赐者。 椹,张林反。 庾,或作庚),其矢箙皆从其弓(从弓数也。 每弓一箙百矢)。 凡弩,夹、庾利攻守,唐、大利车战、野战(攻城垒者与其自守者相迫近,弱弩发疾也,车战野战进退非强则不及。 弩无王、弧,恒服弦,往体少者使矢不疾。 疏曰:服弦:若弓用则服弦,不用则弛弦,惟弩则用与不用,一张之後竟不弛,故云常服弦也。 若然常服弦,用弱者以其强,弓久不弛则就弦,弱则随体不就弦也,又王、弧往体少、使之常服弦,则使矢不疾,故不用也。)。 凡矢:枉矢、絜矢利火射,用诸守城车战,杀矢、鍭矢用诸近射田猎,矰矢、茀矢用诸弋射,恒矢、庳矢用诸散射(此八矢者,弓弩各有四焉。 枉矢、杀矢、矰矢、恒矢、弓所用;絜矢、鍭矢、茀矢、庳矢,弩所用也。 枉矢者,取名变星,飞行有光,今之飞矛是也,或谓之兵矢。 絜矢象焉,二者皆可结火以射敌。 守城、车战,前微重,後微轻,行疾也。 杀矢,言中则死,鍭矢象焉,鍭之言侯也。 二者皆可以司侯。 射敌之近者及禽兽,前尤重,中深而不可远也。 结缴谓矢之矰。 矰,高也。 茀矢象焉。 茀之言,刜也。 二者皆可以弋飞鸟。 刜,罗之也。 前微重,後微轻,行不低也。 《诗》云:弋凫与雁。 恒矢,安居之矢也,庳矢象焉。 二者皆可以散射也,谓礼射及习射也,前後订其行平也。 凡矢之制:枉矢之属,五分二在前,三在後。 杀矢之属,参分一在前,二在後。 矰矢之属,七分三在前,四在後。 桓矢之属,轩輖中所谓志也。 郑司农云:庳矢读为人罢短之罢。 元谓庳读如痹病之痹,庳之言伦比。 疏曰:枉矢之属,以变星取名飞行有光也。 絜矢同五分者,以物称笴镞在前重而後轻,故二在前,三在後。 其发远,利火射,亦曰兵矢。 田矢同杀矢之属,中而必毙。 鍭矢同。 三分一在前,二在後,前尤重而发迟,利射近,矰矢之属,以弋高七分,三分在前,而四分在後,前虽重,後微轻、故发必高,利弋射。 恒矢之属,以常服茀,矢庳矢同,四分適均,其发必平,散射用之矣)。 天子之弓,合九而成规,诸侯之弓,合七而成规,大夫合五而成规,士合三而成规。 句者谓之弊弓(体往来之衰也。 往体寡,来体多则合多;往体多,来体寡则合少而圜。 弊,犹恶也。 句者恶,其直者善矣。 疏曰:此皆据角弓及张不被弦而合之。 从合九、合七、合五、合三,降杀以雨,故言衰也。 多合者,往体寡、来体多。 据王、弧:合少而圜者、往体多,来体寡。 据夹、庾、唐、大,在此二者中间,故不言。 句之至极无过合三。 合三之外,虽别言句者,还指合三者言耳)。 凡师役、会同,颁弓弩,各以其物从授兵甲之仪(物,弓弩、矢箙之属)。 田弋,克笼箙矢。 共矰矢(笼,竹箙也。 矰矢不在箙者,为其相绕乱,将用乃共之),凡亡矢者,敕用则更(更,偿也。 用而弃之则不责偿)。 缮人掌王之用弓、弩、矢、箙、矰、弋、抉、拾(郑司农云:抉者,所以纵弦也,拾者,所以引弦也。 《诗》云:抉拾既次。 '元谓抉挟矢时所以持弦饰也,著右手巨指。 《士丧礼》曰:抉用正王棘,若释棘,则天子用象骨与〈韋鬲〉扞著在臂里,以韦为之。 疏曰:弓矢选大善者入,缮人以共王用。 《大射礼》:大射正授弓,小臣授矢,天子礼缮人授受之。),掌诏王射(告王当射之节),赞王弓矢之事(授之,受之)。 凡乘车,克其笼箙,载其弓弩(充笼箙以盛矢),既射则敛之(敛,藏之也),无会计(士败多少,不计,以王所用也)。 槁人掌受财於职金,以赍其工(赍工者,给市财用之直。 赍音咨,後同)。 弓六物,为三等;弩四物,亦如之(三等者,上、中、下。 人各有所宜,《弓人职》曰:弓长六尺六寸谓之上制,上士服之;弓长六尺三寸谓之中制,中士服之;弓长六尺谓之下制,下士服之。 弩及矢箙长短之制未问)。 矢八物,皆三等;箙亦如之。 春献素,秋献成(矢箙,春作秋成),书其等以飨工(郑司农云:书工功拙高下之等以制其飨食也。 元谓飨酒肴劳之也。 上工作上等,其飨厚;下工作下等,其飨薄。 劳,力报反)。 乘其事,试其弓弩,以下上其食而诛赏(郑司农云:乘,计也,计其事之成功也,故书试为考。 元谓考之而善,则上其食尤善,又赏之。 否者反此。 试音考,出注下。 上,时掌反,注同也)。 乃入功於司弓矢及缮人(功,成)。 凡赍财与其出入皆在槁人,以待会而考之,亡者阙之(皆在槁人者,所赍工之财及弓弩、矢箙出入,其簿书槀人藏之。 阙,犹除也。 弓弩、矢箙弃亡者除之,计今见在者)。 《考工记》:车有六等之数。 车轸四尺,谓之一等;戈柲六尺有六寸,既建而迆,崇於轸四尺,谓之二等;人长八尺,崇於戈四尺,谓之三等;殳长寻有四尺,崇於人四尺,谓之四等;车戟常崇於殳四尺,谓之五等;酋矛常有四尺,崇於戟四尺,谓之六等(此兵车之制。 注,见《车战门》)。 冶氏为杀矢,刃长寸,围寸;铤十之,重三垸(杀矢与戈戟异齐而同其工,似补脱误在此也。 杀矢,用诸田猎之矢也。 铤,读如麦秀铤之铤。 郑司农云:铤,箭足入槀中者也。 垸,量名,读为丸。 铤,徒顶反。 垸音丸。 齐,才细反。 槀,古老反)。 戈广二寸,内倍之,胡三之,援四之(戈,今句孑戟也。 或谓之鸡鸣,或谓之拥颈。 内,谓胡以内接柲者也,长四寸。 胡六寸,援八寸。 郑司农云:援,直仞物也。 胡,其子:句,古侯反。 下,句兵同。 柲音秘)。 已倨则不入,已句则不决,长内则折前,短内则不疾(戈,句兵也,主於胡也。 已倨,为胡微直而邪多也,以啄人则不入;已句,为胡曲多也,以啄人则创不决。 胡之曲直,锋木必横,而取圜於磬折。 前,谓援也。 内长则援短,援短则曲於磬折。 曲於磬折,则引之与胡并钩。 内短则援长,援长则倨於磬折。 倨於磬折,则引之不疾。 邪,自嗟反。 啄,丁角反。 横,刘华孟反,又如字。 折之设反)。 是故倨句外博(博,广也。 倨之外,胡之里也。 句之外,胡之表也。 广其本以除四病而便用也,俗谓之曼胡、似此。 便,婢面反。 曼,莫干反),重三锊(郑司农云:锊,量名也,读为刷。 元谓许叔重《说文解字》云,锊,锾也,今东莱称或以大半两为钧。 十钧为环,环重六两大半两,锾、锊似同矣,则三锊为一斤四两。 濩,色劣反,又音劣,或音环。 锾,户关反,又於眷反。 称,尺证反),戟广寸有半寸,内三之,胡四之,援五之,倨句中矩,与刺重三锊(戟,今三锋戟也。 内长四寸半,胡长六寸,援长七寸半。 三锊者,胡直中短,言正方也。 郑司农云:刺,谓援也。 元谓刺者,著柲直前,如蹲者也。 戟胡,横贯之胡。 中矩,则援之外句磬折。 与,音余。 疏云:戈,二刃刺兵也。 郑云:句兵者,言其句曲广二寸者,据胡宽狭;内倍之者,据胡下柄入处之长;胡三之据胡之长;援四之,据最上刺刃之长。 林云:广者,戈之通身必径二寸也。 内者,胡以下接柄者也,其长四寸。 胡者,旁出之一锋也,其长六寸。 援者,刃之向上者也,其长八寸。 凡戟而无刃。 秦晋间谓之矛。 汉时戈戟为一,故郑以戟解戈,以其胡之势曲似鸡鸣,故谓之鸡鸣,以其曲故谓之拥颈,此经论戈之所用主於胡,故言胡之四疾之事。 已句,太直也,已倨,太曲也。 皆论胡之势。 已,皆为太。 胡之下曰内。 戈蹲处太长,则胡以上之援与胡句相病,如磬之折,则不可以刺也。 前,即上也。 胡之上亦曰前,故谓之折前言其前,磬折不可用也。 内若太短,则胡以上之援必过长,过长则胡缩而援出多,下重上轻,则用之不快便。 倨言胡之上,句言胡之下。 倨与句皆有外广,上下近本处皆增之,使宽广自然合於磬折,而无上四疾矣。 戟,铁身,广一寸半,内长四寸半,胡四之,则六十,援五之,则七寸半。)。 桃氏为剑,腊广二寸有半寸(腊,谓两刃。 腊,力阖反。 《疏》:两面各有刃也。),两从半之(郑司农云:谓两脊两面杀趋锷。 疏云:剑面通广二寸半,其两从中分各一半也。 从自脊中而分两边也。)。 以其腊广为之茎围,长倍之(郑司农云:茎,谓剑夹,人所握鐔以上也。 元谓茎在夹中者,茎长五寸)。 中其茎,设其後(郑司农云:谓穿之也。 元谓从中以却,稍大之也,後大则於把易制),参分其腊广,去一以为首,广而围之(首围,其径一寸,三分寸之二。 疏云:茎,剑夹中人所把处,其围五寸,长一尺,以一尺茎之中分之,下一半稍大也。 後者下一半也。 首,剑把接刃处。 其围得一寸,三分寸之二,首不圆,故曰广而围之。)。 身长五其茎长,重九锊,谓之上制,上士服之;身长四其茎长,重七锊,谓之中制,中士服之;身长三其茎长,五锊,谓之下制,下士服之(上制:长三尺,重三斤十二两;中制:长二尺五寸,重二斤十四两,三分两之二;下制:长二尺,重二斤一两,三分两之一,今匕首也。 人各以其形貌大小带之。 此士,谓国勇士之士,能用五兵者也。 疏:身者去剑柄而言之也。 茎长一尺,上制之剑长五尺,中制长四尺,下制长三尺,上、中、下士,以人材之短长言之,非命士也。 随人之短长服,欲人与器相得也。)。 函人为甲,犀甲七属,兕甲六属,合甲五属(属,读如灌注之注,谓上旅下旅札续之数也。 革坚者札长。 郑司农云:合甲,削革里肉,但取其表合以为甲。 属,之树反,及注同,合,如字,旧音閤,注同)。 犀甲寿百年,兕甲寿二百年,合甲寿三百年(革坚者又支久)。 凡为甲,必先为容(服者之形容也。 郑司农云:容,谓象式),然後制革(裁制札之广袤),权其上旅与其下旅,而重若一(郑司农云:上旅,谓要以上;下旅,谓要以。 下,要於遥反,下亦同)。 以其长为之围(围,谓札要广厚)。 凡甲,鍜不{埶手}则不坚,已敝则桡(郑司农云:鍜,鍜革也。 挚,谓质也。 鍜革大熟,则革敝无强,曲桡也。 元谓{埶手}之言,致也。 锻,丁乱反。 挚音至,大音太,刘:菟饿反。 致,直置反,下同)。 凡察革之道,视其钻空,欲其{宛心}也(郑司农云:{宛心},小孔貌,{宛心},读为宛彼北林之宛。 钻,作官反。 空音孔,又如字,下同。 {宛心},於阮反,或云:司农云郁);视其里欲其易也(无败薉也。 易,以豉反,下同。 薉音秽,本或作秽)视其朕,欲其直也(郑司农云:朕谓革制。 朕,直忍反);櫜之欲其约也(郑司农云:谓卷置櫜中也。 《春秋传》曰:櫜甲而见见子南櫜音羔。 刘,古道反,卷,眷勉反,下文同);举而视之,欲其丰也(丰,大);衣之欲其无〈齒介〉也(郑司农云:〈齒介〉,谓如齿〈齒介〉。 衣,於既反。 〈齒介〉,户界反)。 视其钻空而{宛心},则革坚也;视其里而易,则材更也;视其朕而直,则制善也;櫜之而约,则周也;举之而丰,则明也;衣之无〈齒介〉则变也(周,密致也。 明,有光耀。 郑司农云:更,善也。 变,随人身便利。 更,音庚。 便,婢面反。 疏曰:属,如注,取注著之意。 上旅之中及下旅之中,皆有札续。 一叶为一札。 七节、六节、五节其数也。 革坚者札长,即下文五属之合。 甲寿三百年者也。 老学曰:革脆则札短而节多,七属是也。 革坚则札长而节少,五属是也。 寿之长短亦如之。 疏:凡造衣甲,须称形大小长短而为之,故为人形容以制革也。 上旅,腰以上为甲衣;下旅,腰以下为甲裳。 据一札之上,先量上下之长。 乃以长中围之一匝。 如此,则长短广狭相称。 挚,谓熟之至极。 革恶则孔大,革善则孔小。 人之齿〈齒介〉,前却不齐,札叶参差,与之相似,故以为喻。 锻,炼皮不至於熟,则不坚韧也。 太熟,则桡曲软弱也。 钻孔者,钻穿而为孔,孔小,则坚而难坏也。 易者,皮里治去得净洁也。 朕,缝也。 缝路皆直,则制作之善也。 櫜,藏也。 卷而藏之,约束易紧,则是制作密致而周也。 举,举起也。 丰,大也。 卷时小,举起时大,札叶相续处皆分明可观也。 衣之无齵齧不齐处,则於人便利也。 变,便也。)  矢人为矢,鍭矢参分,茀矢三分:一在前,二在後(参订而平者,前有铁,重也。 司弓矢职:茀当为杀。 郑司农云:一在前,谓箭槀中铁茎居三分杀一以前。)。 兵矢、田矢五分:二在前,三在後(铁差短小也。 兵矢,谓枉矢、絜矢也,此二矢亦可以田。 田矢,谓矰矢)。 杀矢七分:三在前,四在後(铁又差短小也。 司弓矢职:杀当为茀。)。 参分其长而杀其一(矢槀长三尺,杀其前一尺,令趣镞也。 疏曰:三分其矢之前,以衡平之。 一分在前,二分在後,则得其半。 所以如此者,以镞在笴首,差重也。 此欲镞头轻重得宜。 或太重太轻,则於射时有节病也。 以此推之,则镞箭之重,正得笴之重三分之一也。 鍭矢、茀矢皆然。 兵矢、田矢以五分均之,其镞铁比鍭矢、杀矢又少轻,杀矢比鍭铁又差短小,笴之入镞处必减削少许,所谓杀其一也。),五分其长而羽其一(羽者六寸),以其笴厚,为之羽深(笴读为槀,谓矢幹,古文假借字,厚之数未闻)。 水之,以辨其阴阳(辨,犹正也。 阴沈而阳浮),夹其阴阳,以设其比,夹其比以设其羽(夹其阴阳者,弓矢比在槀两旁,弩矢比在槀上下,设羽於四角。 郑司农云:此谓括也。),参分其羽以设其刃(刃二寸),则虽有疾风,亦弗之能惮矣(郑司农云:谓风不能惊惮箭也。 疏曰:五分其长羽其一,以下,论箭幹也。 笴长三尺,设羽处六寸。 笴为矢幹,其厚能几? 况羽又设之四旁? 若谓其深必如其厚,则无可容之处,亦言大略而已。 竹有上下,上阳下阴。 以水试之,浮者为上,沈者为下。 比者,笴之两旁。 阳左阴右,比在其左右。 比必左上有一线稍高。 羽有四夹,其比而置之四角也。 比,括也。 在槀之末,羽则设於四角,弓弩矢同。 注:中分比之两旁上下者,以用时有横竖之别也。 弓用时竖,则比见共两旁;弩用时横,则比见其上下,此就弦言之也。)。 刃长寸,围寸;铤十之,重三垸(刃长寸,脱二字。 铤一尺。 铤,直顶反)。 前弱则俛,後弱则翔,中弱则纾。 中强则扬,羽丰则迟,羽杀则趮(言幹羽之病,使矢行不正。 俛,低也。 翔,回顾也。 纾,曲也。 扬,飞也。 丰,大也。 趮,旁掉也)。 是故夹而摇之,以视其丰杀之节也(今人以指夹矢儛卫是也);桡之,以视其鸿杀之称也(桡,搦其幹。 桡,乃孝反。 称,尺证反。 搦,女角反)。 凡相笴,欲生而搏。 同搏,欲重;同重,节欲疏;同疏,欲{卤木}(相,犹择也。 生,谓无瑕蠹也。 搏,谓圜也。 郑司农云:欲{卤木},欲其色如{卤木}也。 疏:注:刃长脱二字。 知脱二字者,据上三分其羽以设其刃。 若刃一寸,则羽三寸,矢一尺五寸,便太短,明知脱二字也。 老学曰:刃长寸之脱二字,即上文设其刃注云刃上二寸也。 铤十之,注为一尺,即上文经云三分其长而杀其一,故为一尺也。 自俛至趮,既言羽与幹之病,故欲以两手指夹其羽而摇之,以知羽之病状:以手搦其幹,以知幹之病状。 相笴,生则不用枯竹,搏则欲其圆。 圆同,则择其重者用之;重同,则择其节之疏者用之;疏同,则择其坚栗者用之:此择笴之法也)。 庐人为庐器,戈柲六尺有六寸,殳长寻有四尺,车戟常、酋矛常有四尺,夷矛三寻(柲,犹柄也。 八尺曰寻,倍寻曰常。 酋、夷,长短名。 酋之言。 遒也。 酋近夷长也。 庐,力吴反,下同。 柲音秘。 殳音殊。 酋,在由反,或子由反。 沈,悬有反)。 凡兵无过三其身,过三其弗能用也,而无已,又以害人(人长八尺与寻齐。 进退之度三寻,用兵力之极也。 而无已,不徒止耳)。 故攻国之兵欲短,守国之兵欲长。 攻国之人众,行地远,食饮饥,且涉山林之阻,是故兵欲短;守国之人寡,食饮饱,行地不远,且不涉山林之阻,是故兵欲长(言罢羸宜短兵,壮健宜长兵。 罢音皮,羸,劣皮反)。 凡兵,句兵欲无弹,刺兵欲无蜎,是故句兵椑,刺兵搏(句兵,戈戟属。 刺兵,矛属。 故书弹,或作但,蜎或作绢。 郑司农云:但读为弹丸之弹。 弹,谓棹也。 绢,读为悁邑之悁。 悁,谓桡也。 椑读为鼓鼙之鼙。 元谓蜎亦棹也,谓若井中虫蜎之蜎。 齐人为柯斧柄为椑,则椑,隋圜也。 搏,圜也)。 〈擊,去“手”〉兵同强,举围欲细,细则校;刺兵同强,举围欲重,重欲傅人,傅人则密,是故侵之(改句言〈擊,去“手”〉,容殳无刃。 同强,上下同也。 举,谓手所操。 郑司农云:校读为绞而婉之绞。 重欲傅人,谓矛柄之大者在人手中者,侵之,能敌也。 元谓校,疾也。 傅,近也。 密,审也,正也。 人手操细以击则疾,操重以刺则正。 然则为矜,句兵坚者在後,刺兵坚者在前)。 凡为殳,五分其长,以其一为之被而围之。 参分其围,去一以为晋围。 五分其晋围,去一以为首围。 凡为酋矛,参分其长,二在前、一在後而围之。 五分其围,去一以为晋围。 参分其晋围,去一以为刺围(被,把中也。 围之,圜之也,大小未闻。 凡矜、八觚。 郑司农云:晋,谓矛戟下铜罇也。 刺,谓矛刃胸也。 元谓晋读如王搢大圭之搢。 矜所捷也。 首,殳上蹲也,为戈戟之矜。 所围如殳。 夷矛如酋矛)。 凡试庐事,置而摇之,以视其蜎也;灸诸墙,以视其桡之均也,横而摇之,以视其劲也(置,犹树也。 灸,犹柱也。 以柱两墙之间,輓而内之,本末胜负可知也。 正於墙,墙翣。 柱,如主反,下同。 翣,所立反,本又作翣,又作翣同)。 六建既备,车不反覆,谓之国工(六建,五兵与人也。 反覆,犹轩輖。 覆,芳复反,注同。 輖音周。 疏曰:此经所云,柄之长短,皆通刃为尺数。 八尺曰寻。 殳长寻有四尺,一丈二尺也。 倍寻曰常。 车戟常,一丈六尺也,酋矛常有四尺,倍寻为一丈六尺,加四尺为二丈也。 夷矛三寻,三八二丈四尺也。 夷为长,开口引声:酋为短,合口促声,害人自累也。 句兵,戈戟之属,太长则执之而战掉也。 刺兵,矛之属。 欲无蜎,蜎者,桡弱而易折也。 搏,训圜。 捭训隋圜,谓侧方而去楞也。 击,以殳长丈二而无刃可以击打人。 同强者,本末俱坚也。 举者,手执处,其围欲细,细即小,而滑用之快疾也。 刺兵,手执处欲稍重,重,则大於上下矣,必上下稍轻,用之附人,附人则可侵刺也。 殳长丈二尺五分,取一得二尺四寸,为把处而圜之也。 殳於手把处,其柄之下有铜罇,是为晋。 三分被之,围去一取二,为铜罇之围以插地而立也。 首围,谓上头。 上头宜稍细也。 刺围,刺刃之围,二前一後,言其长也。 柄之大小则不可知。 三分其下,罇之四寸而去其一,则刺围有二寸六分以上也。 矜,即柄,凡矜皆八觚,即柄也。 植而摇之,则知其蜎桡与否也,柱之墙,则知其强弱均与不均也。 平执而摇之,知其劲与否也。 六建,五兵与人建在车上)。 弓人为弓,取六材必以其时(取幹以冬,取角以秋,丝漆以夏,筋胶未闻。 疏曰:仲冬斩阳木《月令》:仲冬,伐木取竹箭。 注云:坚成之极,冬善於夏也。 角,秋杀者厚,故用秋。 夏时丝熟,夏漆犹良)。 六材既聚,巧者和之。 (聚,犹具也。 疏曰:聚。 巧者,弓人之工也。 和,则液角治筋之类。)幹也者,以为远也;角也者,以为疾也;筋也者,以为深也;胶也者,以为和也;丝也者,以为固也;漆也者,以为受霜露也(六材之力,相得而足。 疏曰:幹善则射可远;角善则去速。 筋传束之则深固,非浅深之深;和者欲得其宜;固欲其不坏;受霜露则易坏,故漆必欲尽其善也。)。 凡取幹之道七:柘为上,檍次之,檿桑次之,橘次之,木瓜次之,荆次之,竹为下(郑司农云:檍读如亿。 《尔雅》曰:杻檍,又曰檿桑,山桑。 《国语》曰:檿弧其服。 '疏曰:檍音益,今人不识此木)。 凡相幹,欲赤黑而阳声,赤黑则乡心,阳声则远根(阳,犹清也。 木之类近根者奴。 疏曰:赤黑之色则不嫩,向心,不近皮也。 阳声则清,近根则老,其声必不清;叩之而清,必不老也)。 凡析幹,射远者用埶,射深者用直(郑司农云:埶,谓形势。 假令木性自曲,则当反其曲以为弓,故曰审曲面势。 元谓曲势则宜薄,薄则力少;直则可厚,厚则力多。 疏曰:析幹以下,说弓力多少之事。 弓弱则宜射远,若夹庾之类,用势者弓弱也;弓直则宜射深,若王弧之类,用直者弓直也。)。 居幹之道,菑栗不迆,则弓不发(郑司农云:菑栗,谓以锯剖析幹。 迆读为移。 谓邪行绝理者,弓发之所从起。 元谓栗读为裂。 疏云:居幹,谓居处解析弓幹之法,菑栗,皆谓以锯剖析弓幹之时不邪迆失理,则弓後不发伤也。 菑,郑司农谓如菑畬之菑,菑,即耕也,取破之义。 栗,郑谓如榛栗之栗,亦取破之义)。 凡相角,秋閷者厚,春閷者薄,稚牛之角直而泽,老牛之角紾而昔(郑司农云:紾读为抮,徒展反。 昔读为错,谓牛角觕理交错也。 閷,色黠反)。 疢疾险中(牛有久病,则角里伤),瘠牛之角无泽(少润气),角欲青白而丰末(丰,大也)。 夫角之本,蹙於〈{止止}刂〉而休於气,是故柔。 柔故欲其埶也,白者,埶之徵也(蹙,近也。 休,读为煦。 郑司农云:欲其形之自曲,反以为弓。 元谓色白则埶。 〈{止止}刂〉,万老反,本又作脑。 疏云:凡相角:以秋对春,以老对稚。 秋杀者角厚肉少,春杀者角薄肉多。 稚牛角直而润泽,老牛角理粗错,然不润泽也。 角欲青白而丰末者,此说角之势也,角之木近於〈{止止}刂〉,则得和煦之义於〈{止止}刂〉,是故柔,柔故欲其形之自曲,反是为埶也,然後以为弓)。 夫角之中,恒当弓之畏。 畏也者必桡,桡,故欲其坚也。 青也者,坚之徵也(故书畏,或作威。 杜子春云:威,谓弓渊。 角之中央,与渊相当。 元谓畏读如隈,乌回反。 疏曰:此说角之坚也。 畏,为曲隈之义。 角之中央其用於弓也,常在曲隈处隈处。 张时必桡动也。 若不坚则易折,故欲其色青。)。 夫角之末,远於〈{止止}刂〉而不休於气,是故脆。 脆,故欲其柔也。 丰末者,柔之徵也(末之大者,〈{止止}刂〉气及煦之。 脆,七岁反)。 角长二尺有五寸,三色不失理,谓之牛戴牛。 (三色:本白、中青、末丰。 郑司农云:牛戴牛,角直一牛。 疏云:末不丰则柔,柔则不脆。 性生气所不及,则其角未尖小而脆矣。 二尺五寸,大牛之角也。 其三色不失常理,则此角之直又有一牛之用也,故曰牛戴牛。)凡相胶:欲朱色而昔。 昔也者,深瑕而泽,紾而搏廉。 (搏,圜也。 廉,瑕严利也。)鹿胶青白,马胶赤白,牛胶火赤,鼠胶黑,鱼胶饵,犀胶黄(皆谓煮用其皮,或用角。 饵,色如饵),凡昵之类不能方(郑司农云:谓胶善戾。 昵,为〈黍日〉。 〈黍日〉,黏也。 疏曰:朱色,则惟牛胶火赤,自馀非纯赤,则牛胶为善。 紾者,有紾理也。 搏廉者,胶之性叚,叚皆搏圜也。 廉、瑕二者俱是严利之状。 诸胶惟鹿用皮,亦用角,自馀皆用皮,凡黏昵之物,皆不能比,此六胶,言他胶皆不可用也。 比,方也)。 凡相筋:欲小简而长,大结而泽。 小简而长,大结而泽,则其为兽必剽,以为弓,则岂异於其兽(剽,疾也。 郑司农云:简读为〈扌間〉然登捭之〈扌間〉。 元谓读如简札之简,谓筋条也)? 筋欲敝之敝(嚼之当熟),漆欲测(测,犹清也),丝欲沉(如在水中时色),得此六材之全,然後可以为良(全,无瑕病。 良,善也。 疏云:小简者,竹简一片为一札,此筋条亦有简别也。 此筋之兽剽疾,为弓亦剽疾,故云岂异於其兽。 筋之椎竹嚼齧,欲得劳敝,故熟。 测,从水,义取漆为良也。 丝之乾燥时,还如在水涷之色为善。)。 凡为弓,冬析幹,而春液角,夏治筋,秋合三材(三材:胶、丝、漆。 液,读为驿)。 寒奠体(奠,读为定。 至冬胶坚,内之檠中。 定,往来体。 檠,音景),冰析灂(大寒中,下於檠中复纳之。 灂,子召反)。 冬析幹则易(理滑致。 易,以豉反),春液角则合(合,读为洽),夏治筋则不烦(烦,乱),秋合三材则合(合,坚密也)。 寒奠体则张不流(流,犹移也),冰析灂则审环(审,犹定也),春被弦,则一年之事(期岁乃可用),析幹必伦(顺其理也),析角无邪(亦正之),斫目必荼(荼,读为舒。 舒,徐也。 目,幹节目),斫目不荼,则及其大脩也,筋代之受病(脩,犹久也)。 夫目也者必强,强者在内而摩其筋。 夫筋之所由幨,恒由此作(摩,犹隐也。 幨,读为车幨之幨。 元谓幨,绝起也,昌廉反。 疏曰:上言弓之材,此言为弓之道。 冬时坚凝,可取幹而分析之,破削以为用。 春气融和,则渍液其角。 夏气热则筋易柔,故以治之。 幹、角、筋,须胶、漆、丝之三材乃合,则秋是作弓之时,故以合胶、漆、丝之三材也。 冬寒胶坚而牢,故纳之檠中,定往来体。 又以大寒冰盛之时析灂,而纳於檠中。 灂,漆也。 水寒凝之时,辨析其漆,虽其乾稍迟,而漆愈坚,则坚固也。 体势既定,则张而用之,必不流动,犹谚云作走作审。 环者,漆其四边,可以回环而审定也。 自冬析幹,至寒定体、冰析灂之後,次年之春,方可被弦。 则一弓之成,整整一年事也。 如攻坚木,先其易者,後其节目,必徐之义也。 筋在弓皆为角为力,必须筋相得。 今弓幹有节目,角力不得其所,则幹不用力,故筋代角受病。 凡幹有节目必坚强,削治不得其道,而以筋束之。 在坚者在筋之内必摩动之,筋被摩动,则必绝起矣。 幨音苫,犹车之幨帷,筋之绝起似之)。 故角三液,而幹再液(重醳治之使相称)。 厚其帤则木坚,薄其帤则需(需谓不充满。 帤,读为檽,谓弓中裨)。 是故厚其液而节其帤(厚,犹多也。 节,犹適也),约之不皆约,疏数必侔(不皆约,缠之缴不相次也,皆约则弓帤。 侔,犹均也),斫挚必中,胶之必均(挚之言致也。 中,犹均也);斫挚不中,胶之不均,则及其大脩也,角代之受病。 夫怀胶於内而摩其角,夫角之所由挫,恒由此作(幹不均,则角蹴折也。 疏曰:帤为弓中裨者,造弓之法。 弓幹虽用整木,仍於幹上裨之,乃得调適也。 其裨助者厚,则其幹木愈坚;其裨助者薄,则幹木易弱,视之亦不肥满也。 约之,谓以丝胶横缠之,不次比为之。 疏数必侔,约之多少,须稀疏必均也。 斫幹厚薄必调均为之。 施胶亦均,不得偏厚也。 自此以下,说弓之隈里施胶之事。 云摩其角,谓幹不均而有高下则摩其角。 大脩甚久。 若斫挚不得中,用胶不均节,则角常代一弓之材,而先受病也。 胶在角内,若有厚薄,则角必为之摩动。 角被摩动,则必挫折其角,蹴折常常因此而起也。)。 凡居角,长者以次需(当弓之隈也,长短各称其幹,短者居箫)。 恒角而短,是谓逆桡,引之则纵,释之则不校(恒,读为縆,或作〈木恆〉,古邓反,〈木恆〉,竟也。 竟其角而短於渊幹,引之,角纵不用力者,若欲反挠然。 校,疾也,既不用力,放之又不疾。 校,古卯反)。 恒角而达,譬如终绁,非弓之利也(达,谓长於渊幹,若达於箫头。 绁,弓〈韋必〉。 角过渊接,则送矢太疾,若见绁於〈韋必〉矣。 弓有〈韋必〉者,为发弦时备顿伤。 《诗》云:竹〈韋必〉绲縢。 绁,息列反。 疏曰:角长二尺二寸为善,则造弓之工,必以次需而用之。 需,求也。 长短各称其幹。 若短者居箫。 箫,谓两头,则长者自然在隈内。 恒,竟也。 竟角而短者,谓充满弓之两傍,而不及两端,则桡其弓,而势必逆。 挽弓之人欲引此弓,则其角纵而不受力,弛放而去,则不能校疾也。 竟其角而充满渊幹之两旁,又达过於箫头,是角太长也。 角既过长,则引发之时,譬於此弓长在绁中放不去也。 绁,弓〈韋必〉,藏弓之物也。 疏云:以竹为〈韋必〉,发弦时,裨於弓之背上,又绳横系之,使相著〈韋必〉,与弓为力,备顿伤也。 送矢太疾之说,《疏》无此义)。 今夫茭解中有变焉,故校(郑司农云:茭,读为敫,谓弓檠也。 校,读为绞。 元谓茭读为骹,户卯反。 茭解,谓接中也。 变,谓箫臂用力异。 校,疾也);於挺臂中有柎焉,故剽(挺,直也。 柎,侧骨。 剽,亦疾也。 郑司农云:剽,读为漂。 拊,方辅反)。 恒角而达,引如终绁,非弓之利(重明达角之不利,变譬为引,字之误。 疏曰:今夫,记人别起义端也。 茭解中,谓弓隈与弓箫角接之处。 变者,异也,谓弓箫与臂用力之异也。 引之则臂中用力,放矢则箫用力,其用力各异,则矢去疾为绞,挺为直,直臂中,谓弓把处。 有柎,柎谓侧骨在弓把处两傍,与弓为力,以骨坚强,故剽疾也。 下文重明达角之不利。 绁,藏弓者,别作一片竹向上,札以助弓,只短在弓隈间,不满两头。 林云:上言角短者只四句,下言角长,则紬绎发明,且重言之,谓茭解中之用力异。 延中之有附,皆人用力处。 若角长过於箫,则人用力,而弓为之引放之,如终年在弓绁之上为所牵制,而不可用,非弓之利也。 故终绁非弓之利,凡再言之)。 挢幹欲孰於火而无赢,挢角欲孰於火而无燂,引筋欲尽而无伤其力,鬻胶欲孰而水火相得。 然则居旱亦不动,居湿亦不动(赢,过孰也。 燂,炙烂也。 不动者,谓弓也。 桥,居兆反。 燂,音潜。 鬻,音章吕反)。 苟有贱工,必因角幹之湿以为之柔。 善者在外,动者在内。 虽善於外,必动於内,虽善亦弗可以为良矣。 (苟,愉也。 湿,犹生也。 愉,吐侯反。 疏曰:挢幹以下,明料理幹、角、筋、胶四者得与不得所之事,不言漆丝者,用力少故不言也。 挢,矫揉也。 筋以束缚之,牵引必尽者,谓其紧也。 又不可至於伤损,损则无力也。 煮胶於水,不可过多;火不可过猛。 幹、角、筋、胶用火尽善如此,则弓在燥湿,皆不可伤动也。 因角幹之湿者,谓其用火未熟也。 未熟则角幹外虽乾,而内犹湿,即矫揉而用之,以此为柔而易揉也。 善在外者,谓皮乾也。 动在内者,里未熟也。 外虽乾而易损,动者在内,虽弓成亦若尽善,而用之必易败,故曰弗可以为良也。)凡为弓,方其峻而高其柎,长其畏而薄其敝,宛之无已,应(宛,谓引之也。 引之不休止,常应弦,言不罢需也。 峻,谓肃也。 敝,读为蔽,谓弓人所握持者。 畏,乌回反。 宛,於阮反。 应读如应对之应)。 下柎之弓,末应将兴(末,犹萧也。 兴,犹动也,发也。 弓柎卑,箫应弦,则柎将动。 卑音婢)。 为柎而发,必动於閷(閷,接,下色界反),弓而羽閷,末应将发(羽,读为扈。 扈,缓也。 接中动则缓,箫箫应弦则角幹将发。 疏曰:峻者,弓之箫头也。 柎者,手之中手把处也。 箫头必方,手把处必高。 畏者,弓之曲隈处也,必须稍长。 敝与蔽同。 手把处有物蔽之,不可太厚,故欲其薄。 宛者,引而放之也。 峻方柎高,隈长敝薄,则随引而应,其应无已,谓其愈射愈好也。 其不便利者,弓之柎处若下而不高,则箫头每引而起。 兴者,起也。 弓隈未应,而箫头先应,则用之不便利也。 弓之箫为柎不高而先发,则於弓之接处必有伤动。 閷者,弓之接中也。 弓之接中若有伤动,则必有缓弱之病。 接中既缓弱,所以引之则萧头常先应而发也。 末,箫头也。 上言将兴,此言将发。 发,亦兴也)。 弓有六材焉,维幹强之,张如流水(无难易也)。 维体防之,引之中参(体,谓内之於檠中。 定其体,防,深浅所止。 谓体者定。 张之弦居一尺,引之又二尺)。 维角常之,欲宛而无负弦,引之如环。 释之无失体,如环(负弦,辟戾也。 负弦则不如环,如环,亦谓无难易。 郑司农云:常读如牚。 音,直庚反)。 材美,工巧,为之时,谓之参均;角不胜幹,幹不胜筋,谓之参均。 量其力有三均,均者三,谓之九和(有三,读为又参,量其力。 又,参均者,谓若幹胜一石,加角而胜二石,被筋而胜三石,引之中三尺。 假令弓力胜三石,引之中三尺。 弛其弦,以绳缓擐之,每加物一石,则张一尺,故书胜或作称。 郑司农云:当言称,谓之不参均。 元谓不胜无负也。 胜音升)。 九和之弓,角与幹权,筋三侔,胶三锊,丝三邸,漆三斞,上工以有馀,下工以不足(权,平也。 侔,犹等也。 角幹既平,筋而又与幹等也。 锊,锾也。 邸、斞,轻重未闻。 锊音劣。 斞,羊主反。 锾音环。 疏曰:六材惟以幹为强。 幹外五材,当依幹而有,以幹为本,故指幹为强。 幹得所,则以制五材,故强弱得所,而张如流水也。 体,谓纳之檠中,而往来体定也。 防,浅深所止者,王、弧,往体寡,来体多。 弛之五寸,张之一尺五寸。 夹庾,往体多,来体寡。 弛之一尺五寸,张之五寸。 唐、大往来体若一。 弛之一尺,张之亦一尺也。 此是防之深浅所止。 云体定张之,弦居一尺,引之又二尺,此据唐大、中者而言。 馀四者弛之张之虽多少不同,及其引之皆三尺,以其矢长三尺,须满故也。 撑,正也。 置角於隈中,既正,则引之,而弓体不辟戾,无负弦,而如环也。 放矢後,无失体,得如环然。 林云:前言引之如环者,张开时也。 此言体如环者,既弛之後,弓之全体复如环也。 参均注:弓未成时,幹未有角,称之胜一石後,又按,角胜二石,後更被筋称之,即胜三石。 引之中三尺者,初空幹後加角,後被筋。 一石、二石、三石,引之皆三尺,也若不张之,别以一条绳系两箫,乃加物一石,张一尺,二石张二尺,三石张三尺,则与前三幹、角、筋,力各一石也。 九和之弓,轻重相参,不可妄加减。 镮与锊为一物,皆是六两太半两也。 林云:角、幹、筋三者,并材美工巧为之,得三时,各有三均,为九和。 角与幹和,即角不胜幹之意,角、幹、筋、胶、丝、漆等物,工之巧者用之而有馀,拙者物具而不足也。)。 为天子之弓,合九而成规;为诸侯之弓,合七而成规;大夫之弓,合五而成规;士之弓,合三而成规(材长则句少也)。 弓长六尺有六寸,谓之上制,上士服之;弓长六尺有三寸,谓之中制,中士服之;弓长六尺,谓之下制,下士服之(人各以其形貌大小服此弓。 疏曰:此据角弓形不张而言。 六弓为三等:王、弧往寡来多,当天子弓;唐、大往来若一,当诸侯弓;夹、庾往多来寡,当大夫弓。 若士合三成规,则六弓之外,敝恶之弓也。 通有四等:然大射与乡射,大夫、士同射,五十步侯又同用夹、庾,无事用合。 三成规者,材良则句少,据王、弧及唐、大以上而言之也。 以弓有长短三等,人亦有长短三等而,言取其弓与人称之事,长者为上士,次者为中士,短者为下士,非命士也。)。 凡为弓,各因其君之躬,志虑血气(又随其人之情性)。 丰肉而短,宽缓以荼,若是者为之危弓,危弓为之安矢;骨直以立,忿埶以奔,若是者为之安弓。 安弓为之危矢(言损赢济不足。 危、奔,犹疾也。 骨直,谓强毅。 荼、读为舒,假借字。 肉,如字。 埶,音势)。 其人安,其弓安,其矢安,则莫能以速中,且不深(速,疾也。 三舒不能疾而中,言矢行短也,中又不能深。 中,音丁仲反)。 其人危,其弓危,其矢危,则莫能以愿中(愿,悫也。 三疾不能悫而中,言矢行长也。 长,谓过去。 疏曰:此经以下说君之躬与志虑,弓之所宜者也。 危弓则夹、庾,为弱者而言;安弓王、弧之类,为强者而言。 危矢据恒矢,安矢据杀矢者也。 丰肉、宽缓是不足,则危弓济之;危弓为赢,则以安矢损之。 骨直、忿执是赢,则安弓损之。 安弓是不足,则以危矢济之。 以安危损益,即於射事为可。 此三安而无损益固不可,三危无损益亦不可。 矢行长谓去者,危弓、危矢谓夹、庾恒矢之属,皆射远,兼人且危躁,故矢行长过去也。 上文据人形为弓,此据人性志虑,据在心血气,据言与举动。 林云:制弓而随人之身可也。 今欲随其性之缓急而分之,此古人之事,其意未可晓,今无此法也。)。 往体多,而来体寡,谓之夹、庾之属,利射侯与弋(射远者用埶。 夹庾之弓,合五而成规,侯非必远。 顾执弓者材必薄,薄则弱,弱则矢不深中,侯不落。 大夫士射侯,矢落不获。 弋,缴射也。 缴,诸若反)。 往体寡,来体多,谓之王弓之属,利射革与质(射深者用直。 此又直焉,於射坚宜也。 王弓合九而成规,弧弓亦然。 革,谓干盾。 质,木椹。 天子射侯,亦用此弓,《大射》曰:中离维纲,扬触梱复,君则释获,其馀则否。 椹,张林反)。 往体来体若一,谓之唐弓之属,利射深(射深用直。 唐弓合七而成规,大弓亦然。 疏曰:射远者用埶,谓审曲面埶。 夹、庚反张。 多随曲势向外,弱则射远不能深,射近亦不能深,故射近侯用之但射侯不落而己弓材弱故也。 按《大射》云:中离维纲,扬触梱复,君则释获,众则否,是以大夫士矢落不获,故不得用唐、大之等也。 《司弓矢》云:夹、庾以授射犴侯鸟兽者,犴侯鸟兽,则射侯与弋也。 彼注近射用弱弓。 如此,则射大侯者用王、弧。 射大侯,天子诸侯用之;射参侯者,用唐、大,大夫用之。 射犴侯者,用夹、庾,士用之。 射深者,用直,此即《司弓矢》王、弧之弓,以授射甲革椹质者。 注云:天子射侯,亦用此弓,不言者举射革与质,有上文弱弓射近可参考,故不言可知也。 中,谓中侯也。 离维纲,离,犹过也,丽也。 维,谓射侯与左右舌一幅。 两相及角,亦以纲维持之,而系於柱。 纲谓左右舌上畔下畔,以一大纲绳各系於其柱上以射侯。 其纲皆出布一幅一寻,谓之为纲。 扬触,谓中他物扬而触侯。 梱复,谓矢至不著而还复之反也。 如此五者,君则释获,馀则否。 臣不得获,惟中乃可释获。 射深用直,此即《司弓矢》唐、大之属以授学射者、使者、劳者。 林曰:往者,弛放时也;来者,开张时也。 夹、庾,往体多者弛时直,来体寡者张时甚曲也。 此弓必劲,故可射栖鹄之侯,而射鸟雀。 往寡,弛时曲也;来多,张时弦长也。 此弓性不劲,只可射革质而已。 往来若一,则张弛之时,勾曲之体相似,不劲不缓。 老学曰:今按:注疏家以夹、庾为弱弓,林乃以为劲弓,不可晓。 盖注疏解往来体不明,今详上疏语,注体多处为夹、庾反张,多随曲势向外,弱则射远不能深,如此,则反张谓往体也,多谓曲多也。 今林氏乃谓往体多者,弛时直正与疏说相反,并与经文夹、庾之本说而反之。 上注云,材良则句少,亦谓劲弓也。 今林於王弓之属章内,以为此弓不劲,如此,则天子射王弓,而反得不材之弱弓也,可乎? 当考。 愚意:往谓向外,来谓向内。 多寡恐是曲之多寡,凡弓向外曲多,则向内曲少,必不能满引及矢之长三尺为弱弓矣。 是谓往体多、来体寡。 其强者反是。 未知然否。)。 大和无灂,其次,筋力皆有灂而深;其次,有灂而疏;其次,角无灂(大和,尤良者也。 深,谓灂在中决,两边无也。 角无灂,谓隈里)。 合灂,若背手文(弓表里灂合处,若人合手,背文相应。 郑司农云:如人手背文理也。 背,补内反)。 角环灂,牛筋蕡灂糜筋斥蠖灂(蕡,枲实也。 斥蠖,屈虫也 疏曰:九和之弓,六材俱善,其体適,故无灂,不用漆也。 其次,筋角有灂而深者,筋在背,角在隈,皆有灂,但深在中央,两边无也。 其次,有灂而疏者,以上参之,此谓两边亦有,但疏之不皆有也。 其次,角无灂,谓隈里无灂,箫头及背有之。 合灂,谓弓表里灂漆相合之处,若人合手,背上文理相应。 角环灂,谓隈里灂文如环然。 牛筋蕡灂者,谓弓背用牛筋之漆如麻子文,若用糜筋,其灂文一如斥蠖也)。 和弓击摩(和,犹调也。 击,拂也。 将用弓,必先调之,拂之,摩之。 《大射礼》曰:小射正授弓,大射正以袂顺左右隈,上再下一。 上,时掌反)覆之而角至,谓之句弓(句,於三体材敝恶,不用之弓也。 覆,犹察也,谓用射而察之。 至,犹善也。 但角善则矢虽疾而不能远。 覆,孚服反。 句,九具反,或音钩);覆之而幹至,谓之侯弓(射侯之弓也。 幹又善,则矢疾而远)。 覆之而筋至,谓之深弓(射深之弓也。 筋又善,则矢既疾而远又深。 疏曰:和弓,《大射》云:大射正以袂顺左右隈,谓以左手横埶之时,上隈向右,下隈向左,而上再下一,拂去尘乃授与君也。 覆弓,谓弓有六材,角、幹、筋,用力多,特言之。 若二者全善,则为尤良。 若一善者为敝、二善者为次,今此先察一善者。 至谓若幹幹筋不善,直角可以为句弓,此敝恶不用之弓,弓尤弱,虽疾不能射远也。 察次弓者,非直角至兼幹善谓之射侯之弓,则上。 夹、庾利近,射与弋言矢疾而远,对上句弓疾而不远以及侯者也筋至则三善者也。 上文:唐、大射深,王、弧三善亦射深,举中以是上也。)。 秦始皇二十六年,初并天下,收天下兵聚咸阳,销以为钟鐻、金人十二。 汉高帝时,萧何治未央宫,立武库,以藏兵器。 中尉属官有武库令丞,少府属官有若卢、考工室令丞(《百官表》注云:若卢,主藏兵器;考工主作器械。)。 武库精兵所聚,故以丞相子为令。 《地理志》:河南、南阳、济南、泰山、颍川、河内、蜀、广汉等郡,皆有工官。 徐氏曰:按汉时工官虽在外郡,而所作器械,实输京师,故武帝边兵不足,乃发武库工官兵以赡之也。 八年,令贾人毋得操兵乘骑马。 文帝时,从晁错之说,募民徙塞下,以便为之高城深堑,且蔺石,布渠答(如淳曰:蔺石,城上雷石也。 苏林曰:渠答,铁蒺藜也。)。 错言兵事曰:今匈奴地形技艺与中国异,上下山阪,出入溪涧,中国之马弗与也;险道倾仄,且驰且射,中国之骑弗与也;风雨罢劳,饥渴不困,中国之人弗与也:此匈奴之长技也。 若夫平原易地,轻重突骑,则匈奴之众易挠乱也;劲弩长戟,射疏及远,则匈奴之弓弗能格也;坚甲利刃,长短相杂,游弩往来,什伍俱前,则匈奴之兵弗能当也;材官驺发,矢道同的,则匈奴之革笥木荐弗能支也;下马地斗,剑戟相接,去就相薄,则匈奴之足弗能给也;此中国之长技也。 匈如之长技三,中国之长技五。 陛下又兴数十万之众,以诛数万之匈奴,众寡之计,以一击十之术也。 虽然,兵,凶器;战,危事也。 以大为小,以强为弱,在俛仰之间耳。 夫以人之死争胜,跌而不振,则悔之亡及也。 帝王之道,出於万全。 今降胡、义渠、蛮夷之属来归谊者,其众数千,饮食长技与匈奴同,可赐之坚甲絮衣,劲弓利矢,益以边郡之良骑。 令明将能知其习俗和辑其心者,以陛下之明约将之。 即有险阻,以此当之;平地通道,则以轻车材官制之。 两军相为表里,各用其长技,衡加之以众,此万全之术也。 武帝征伐,边兵不足,乃发武库工官兵以赡之。 丞相公孙弘奏言,禁民不得挟弓弩。 侍中吾邱寿王言其不便,上从之。 弘奏言:民不得挟弓弩。 十贼彍弩,百吏不敢前(张晏曰:彍音郭。 师古曰:引满曰彍。),盗贼不辄伏辜,免脱者众,害寡而利多,此盗贼所以蕃也。 禁民不得挟弓弩,则盗贼埶短兵,短兵接则众者胜。 以众吏捕寡贼,其势必得。 盗贼有害无利,则莫犯法,刑错之道也。 臣愚以为禁民毋得挟弓弩便。 上下其议:寿王对曰:臣闻古者作五兵,非以相害,以禁暴讨邪也(师古曰:五兵,谓矛、戟、弓、剑、戈。)。 安居则以制猛兽而备非常,有事则以设守卫而施行陈。 秦兼天下,废王道,立私议,灭《诗》、《书》而首法令(师古曰:以法令为首。),去仁恩而任刑戮(师古曰:去,除也。),堕名城,杀豪桀(师古曰:堕,毁也。 音火规反。),销甲兵,折锋刃。 其後,民以耰鉏箠梃相挞击(师古曰:扰摩田之器也箠马檛梃大杖也。 耰音忧,箠之累反,梃音大鼎反),犯法滋众,盗贼不胜(师古曰:滋,益也。 不胜,言不可胜也。),至於赭衣塞路,群盗满山,卒以乱亡。 故圣王务教化而省禁防,知其不足恃也。 《礼》曰:男子生,桑弧蓬矢以举之,明示有事也(师古曰:有四方扞御之事也。),孔子曰:吾何埶? 埶射乎? 大射之礼,自天子降及庶人,三代之道也。 《诗》云:大侯既抗,弓矢斯张,射夫既同,献尔发功(抗,举也。 射夫,众射者也。 同,同耦也。 言既举大侯,又张弓矢,分耦而射,则献其发矢中的之功也),言贵中也。 愚闻圣王合射以明教矣,未闻弓矢之为禁也。 且所为禁者,为盗贼之以攻夺也。 攻夺之罪死,然而不止者,大奸之於重诛固不避也。 臣恐邪人挟之而吏不能止,良民以自备而抵法禁,是擅贼威而夺民救也。 窃以为无益於禁奸,而废先王之典,使学者不得习行其礼,大不便。 书奏,上以难丞相弘。 弘诎服焉。 昭帝始元五年,罢天下马弩关(注:汉法:弩十石以上不得出关)。 成帝阳朔三年,颍川铁官徒申屠圣等杀长吏,盗库兵。 阳嘉三年,广汉男子郑躬等攻官寺,篡囚徒,盗库兵。 永始三年,山阳铁官徒苏令等反,盗库兵。 哀帝发武库兵,前後十辈,送董贤及乳母王阿舍。 母将隆奏言:武库兵器,天下公用。 国家武备,缮治造作,皆度大司农钱。 汉家边吏职在拒寇,亦赐武库兵,皆任其事,然後蒙之。 臣请收还武库。 汉制:诸侯王不得私作兵器。 江都王建闻淮南、衡山王阴谋,恐一日发,为所并,逐作兵器、铸将军、都尉印,遣人通越。 胶东康王闻淮南王谋反,私作兵车、镞矢战守之备。 燕王旦反,诈言受武帝诏,得领库兵,饬武备。 後汉:武库令主兵器,属埶金吾;考工令主作兵器弓弩刀铠之属,成则传金吾入武库。 魏、晋一遵汉制。 武帝泰始五年,鲜卑树机能攻陷凉州,令司马督马隆往讨之。 隆请自至武库选仗,武库令与忿争。 御史中丞劾奏隆,隆曰:臣将毕命战场,武库令乃给以魏时朽仗,非陛下所以使臣之意也。 帝乃命惟隆所取。 夏主赫连勃勃以叱于阿利领将作大匠。 阿利性巧而残忍,凡造兵器成呈之工人,必有死者。 射甲不入则斩弓人,入则斩甲匠,凡杀工匠数千,由是器物皆精利。 唐府兵之法,人具弓一、矢三十、刀一,其介胄戎具,皆藏於库,所有征行则给之。 番上宿卫者,给弓矢横刀而已。 太宗尝谓太子少师萧瑀曰:朕少好弓矢,得良弓十数,自谓无以加,近以示弓工,乃曰,皆非良材。 朕问其故,工曰:木心不正,则脉理皆斜,弓虽劲而发矢不直,朕始悟向者辨之未精也。 朕以弓矢定四方,识之犹未能尽,况天下之务,其能遍知乎! 唐初,置军器监。 贞观六年废,并入少府监。 开元初,以军器使为监,领弩、甲二坊。 其後又罢,隶少府监,加少监一员以统之。 以後废并不常。 开元十一年,置北京军器库,二十六年废,依旧为甲坊。 元宗天宝末,天子以中原太平,修文教,废武备,销锋镝,以弱天下豪杰。 於是挟军器者有辟,畜图谶者有诛,习弓矢者有罪。 不肖子弟为武官者,父兄摈之不齿。 唯边州置重兵,中原乃苞其戈甲,示不复用,人至老不闻战声。 六军诸卫之士皆市人白徒,富者贩缯采、食粱肉,壮者角抵、拔河、翘木、杠铁,日以心斗。 及北方盗起,股栗不能授甲。 德宗贞元元年,诏枪甲之属,不畜私家。 宪宗元和元年,敕京城内无故於街衢中带戎仗及聚射者治罪。 六年,京兆尹王播奏:诸县、军、镇放牧人等不得带弓、箭、刀、剑器仗。 从之。 晋天福二年,敕禁诸道不得擅造器甲。 开运元年,命诸道州、府,点集乡兵,率以税户七家共出一卒,兵仗器械,共力营之。 宋太祖皇帝开宝三年,诏:京都士庶之家,不得私畜军器。 军士素能自备技击之器者,寄掌於本军之司,俟出征,陈牒以请。 品官准法听置御盗之用。 八年,将平江南,颇以简稽军实为务,京师所造兵器,十日一进,谓之旬课。 上亲阅之,制作精绝,尤为犀利。 其国工之署有南北二作坊、弓弩院,诸州有作院,皆役工徒,限其常课。 南、北作坊,岁造涂金脊铁甲、素甲、浑铜甲、墨漆皮甲、铁身皮副甲、锁〈礻詹〉兜鍪、金钱朱漆皮马具装、铁钢朱漆皮马具装、钱剑、大剑、手剑、金枪、根枪、檮本枪、掉刀〈釒屈〉、银花皮器械箭靫、弩箭箶簏、弓箭袋、皮立弩、桩床子弩,凡三万二千。 弓弩院岁造角色弓、白桦弓、虎翼弩、马黄弩、床子弩、白皮器械、水獭皮器械、旗帜弩、桩铠弓、弩箭、弦镞等凡千六百五十馀万。 诸州岁造黄桦黑漆弓弩、麻背弓、素皮器械、环子背枪、素木枪、黑漆木枪、朱红木枪、金漆竹枪,银装、铜装等剑、竹笴箭、木笴箭、皮甲、兜鍪、铁甲叶、箭镞等凡六百十馀万。 又南、北作坊及诸州别造兵幕、甲袋、坊衫、钲鼓、炮砂、锅铡、行槽、锹、钁、鎌、斧等,谓之什物,以备军行之用。 凡诸兵器置五库以贮之。 尝令试床子弩於近郊外,矢及七百步。 又令别造千步弩试之,矢及三里,戎具精劲,近古未有。 王氏《挥麈录》:承平时,扬州郡治之东庑,扃锁屋数间,上有建隆元年朱漆金书牌云:非有缓急,不得辄开。 宣和元年,盗起浙西,诏以童贯提师讨之。 道出淮南,见之,焚香再拜,启视之,乃弓弩各千,爱护甚至,俨然如新。 贯命弦以试之,其力比之後来过倍,而制作精妙,不可跂及。 士卒皆叹服。 施之於用,以致成功,此盖太祖皇帝亲征李重进时所留者。 仰知经武之略,明见於二百年之前,圣哉帝也。 仁宗天圣四年,诏减诸路岁造兵器之半。 又诏作坊造锥枪一万五千,给秦、渭、环、庆、延州、镇戎军。 康定元年,诏江南、淮南州、军,造纸甲三万,给陕西坊域弓手。 又诏河东强壮习弩者听自置,户四等以下官给之。 庆历二年,赐河北义勇兵弓弩箭材各一百万。 四年,赐鄜延路总管风羽子弩箭三十万。 五年,诏诸路所储兵械悉报三司,三司岁具须知以闻,仍约为程式预颁之。 嘉祐八年,诏:士庶之家,所藏兵器,非法所许者,限一月送官。 敢匿,听人告捕。 神宗熙宁元年,命入内副都知张若水等料简弓弩而增修之,若水进所造神臂弓。 神臂弓,弩类也。 始民李宏献之,以檿为身,檀为弰,以铁为橙子枪头,铜为马面牙发,麻绳札丝为弦。 弓之身三尺有二寸,弦长二尺五寸,箭木羽长数寸。 帝阅试之,射二百四十馀步,入榆木半笴。 帝甚善之。 於是神臂弓始用,而他弓矢弗能及。 二年,命河北州、军凡戎器分三等奏闻。 其後诏诸路各遣官分州库藏甲兵器亦为三等如沿边三路,而川、陕不与。 六年,置军器监,总内外军器之政。 置判一人、同判一人。 属有丞、主簿,有管当公事。 先时,军器领於三司,至是罢之,一总於监。 凡产材州,置都作院。 凡天下知军器监利害者听诣监陈述,於是吏民献器械法式者甚众。 是岁,又置内弓箭南库,而军器监奏,遣使以利器颁诸路作院为式焉。 时帝颇欲利戎器,而患有司苟简。 王雱探知帝意,奏疏曰:汉宣帝号中兴贤主,而史官所叙,独以为技巧工匠精於元、成之时。 然则此虽有司之事,而上系朝廷之政。 方今外御两边之患,内虞盗贼之变,而天下岁课弓弩、甲胄之类,入充武库之积以千万数,乃无一坚好精利实可以为武备者。 臣尝观於诸州作院,至有兵匠之少而拘市人以备役,所作之器,但形质具而已矣。 武库吏亦唯计其多寡之数藏之,未有责其实用者,故所积虽多,大抵敝恶耳。 夫为政如此,而犹欲抗威决胜,外慑夷狄之强犷,内沮奸凶之窃发,臣愚未见其可也。 臣私计其便,莫若更制法度,敛数州之作,而聚以为一处,若今钱监之比,每监择知工事之臣,使专於其职。 且募天下之良工散为匠师,而朝廷内置工官以总制其事,察其精窳而赏罚之,则人人务胜,不加责而皆精矣。 闻今武库太祖时所为弓尚有可弦如新者,而近世所造,往往不可用,有以见法禁之张弛异也。 昔者垂为共工,而历代资其竹矢,然则所以为至治,此其一事也。 帝纳雱说。 时军器监制器下一,材用滋耗,於是诏下以常制选官驰往州县,根牛皮角筋,能令数羡,次第加奖。 是岁,始造箭曰狼牙箭、鸭嘴箭、出尖四楞箭、一插刃凿子箭,凡四色推行之。 哲宗元祐元年,诏:三路既罢保甲团教,其器甲各送官官即收之,勿得以破损拘民整治。 又诏太仆少卿高遵惠,会工部及军器监内外作坊及诸州都作院工器之数,以要切军器立为岁课,务得中道,非要切,并权任勿造。 於是数年之间,督责少弛,不复以戎器为事矣。 徽宗崇宁初,臣僚言,元祐以来,因循废弛,兵不犀利。 诏复令诸路都作院创造修治,官吏考察,一如熙宁之时。 又有都大提举内外制造军器所之名。 宣和时,岁岁督责军器,率用御笔处分,工造不巳,而较数常阙,缮修无虚岁,每称敝坏。 大扺中外相应,一以虚文,上下相蒙,驯致靖康之祸。 靖康汹汹、兵仗皆缺,诏书屡下,严立刑赏,而卒亦无补。 勤王之兵,经过郡县,随身军器若马甲、神臂弓、箭枪牌之属,於市肆饭邸博易熟食,或名寄顿,其实弃遗逃役。 高宗建炎初,内库造作,累年兵械山积,而诸军各除戎器。 祖宗时,御前军器所役兵有万,全军匠三千七百人,东西作坊工匠五千人。 绍兴初,役兵才千人。 久之,增至千六百馀人,又於诸道增差二千九百馀人。 二十六年,诏见役工匠宜减免,江、浙、福建诸州所发物料皆蠲之。 有司奏,物料以三分为率,减一分;工匠以二千人、杂役以五百人为额。 建炎中,以大阉董悫提举军器,未逾年,罢之。 绍兴五年,始隶工部,後复以中人典领。 其调度程品,工部军器监有不得预闻者。 三十年,工部侍郎言,非祖宗建官正名之意,请得隶属稽考之。 诏依条检察。 孝宗初,复以内省都知李绰为之。 张震为御史,力论其不然,乃命复隶工部。 绍兴四年,提举军器所言:得旨,依御宝封样造甲。 每季进呈讫,送纳枢密院。 甲样系四等,甲叶计用一千八百二十五片,表里磨锃一般光细。 内一等披膊叶五百四片,每片重二钱六分;一等甲身叶子三百三十二片,每片重四钱七分;一等腿裙鹘尾叶子六百七十九片,每片重四钱五分;一等头鍪帘叶子三百一十片,每片重二钱五分。 并头鍪一,杯子、眉子共重二斤一两,及皮线结头事件重五斤一十二两五钱一分。 每副共重四十九斤一十二两。 今若须叶子每个依元定分两,如或重或轻,若皆不用,恐枉费铁炭工力,乞将上件新降样甲叶子分两轻重品撘穿举,每副成全共重四十五斤至五十斤,通融造作,庶几功料易为趁办。 诏:依,不得过五十斤。 十九年,宰执言:春秋教使臣效用踏射克敌弓,乞依格推恩。 上曰:克敌效最为强劲,虽被重甲,亦须洞彻。 若得万人习熟,何可当也。 淳熙间,淮东总领朱佺言:镇江一军,系韩世忠部曲。 世忠造克敌弓,以当虏骑之冲突,其发则可以洞重甲,最为利器。 前後屡以此取胜,虏至今畏之。 今久不经用,损失废弛,取会见管弩手八千八百四十二人,每人合用两张,内一张日逐上教,一张准备出战,共用一万七千六百八十四张,乞行下做造,凑及元额。 从之。 淳熙六年,建康府留守陈俊卿言:闻殿前司及诸路都统司自隆兴二年以後,诸军所管军匠逐时造甲,至今十五六年,想亦稍备。 兼闻御前军器所有工匠三千五百人,若以百工造一甲,日可得三十五甲,岁可得万副。 以十五年计之,今不啻十四五万甲矣。 及建康行宫见桩管精甲数万副,又诸州新造甲至年终计之,亦可得二三万副。 除三司及诸路都统司外,乞令有司实加检括,总计所造之数,若稍足用,宜候将来诸州造甲数足日,於常年合纳甲叶铁炭之类,间岁量与裁减,此亦宽民力之一事也。 发布时间:2024-12-11 08:04:11 来源:常能网 链接:https://www.changnen.com/post-1754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