标题:巳·备穴·下·第九 内容: 巳·备穴·下·第九作者: 岑仲勉出自————《墨子城守各篇简注》出自————《中国古代历代兵书》十一、斩艾与柴,长尺,乃置窑灶中,先垒窑壁,迎穴为连版,趣状柴其中,置艾其上七八员,盆盖其口,毋令烟上泄,旁立橐,疾鼓之。 此再详? 灶熏敌之设备。 “斩艾与柴……迎穴为连”十九字,旧本错在十节之前,但文义不相接,余移接于此,读者合前后文观之,便知余之不妄。 ?灶见辰篇一及本篇三,今北方习俗须要打灶,垒? 壁者打灶之谓。 连版亦见前三节。 “趣状柴其中”,旧本作“井中”,吴云:“言疾装实柴于井中也。 ”(状同装,见辰篇一。)余按井不过用来藏罂以听取敌人掘穴之所在,且易于有水,哪能装置柴火? 可见“井”实“其”字之误,“装柴其中”与“置艾其上”,正两者对举,下文“盆盖井口”之“井”亦同。 “其”是前文? 灶之代词,如是,则装柴于灶,置艾于柴上,又盆盖灶口,事理均合。 七八员艾,见上三节,吴改“比焚”,非是。 旁立橐,原文作“旁亓橐”,余谓亓(古“其”字)当作“立”,因形近而讹,辰篇一节云:“门旁为橐。 ”可证。 十二、以车轮为辒,一束,樵染麻索涂中以束之,铁锁县,正当寇穴口,铁锁长三丈,端环,一端钩。 此言以车轮压伤穴攻敌人之法。 辒见子篇七十五及辰篇二节,以车轮为辒者即辰篇1“用车两轮,以木束之”,故下接言“一束”,或读作“以车轮为辒束”,把“一”字移在“端环”之上,亦通。 樵染之“樵”,旧无解,余谓此实借作“蘸”字,投于水也。 蘸染为连文,如读作柴薪之“樵”,很难解释。 涂中即辰篇一之“涂其上”,用泥涂之,以免被焚。 前项车轮束以长三丈的铁锁,正对敌人来攻之穴口处悬之,端环者用铁环相连扣而成,与今之铁锁(粤俗呼锁炼)无异。 一端钩者有钩然后可悬物也。 通典一五二云:“游火铁筐,盛火加脂蜡,铁锁悬缒城下,烧孔穴中掘城人。 ”(参太白阴经校正)又云:“先为桔槔,县铁锁长三丈以上,束柴苇、焦草而燃之,坠于城外所穴之孔,以烟熏敌,敌立死。 ”皆仿此法而制造。 十三、●穴高七尺五寸,广、柱间七尺,二尺一柱,柱下傅舄,二柱共一负土。 (两柱同质横负土。)柱大二围半,必固其负土,无柱与柱交者。 柱之外,善周涂其傅柱者,勿烧柱。 此言建筑●穴之法、即前九节之●。 广、柱间七尺,谓穴墙两旁各为柱,其间相去七尺;二尺一柱则就每一边各柱之相距而言之。 景羲以“广尺”为句,但柱大二围半,则柱径已不止一尺,且穴之高广相同,有前五节可证。 舄见子篇七十六节,柱础也,傅同附,言柱下必附础。 隧道上有负土,见周礼冢人贾疏,将一板横地上而支持两柱,故曰二柱共一负土,由是知穴中各柱之装置,约如下图:(图形,尚无资料。)旧日矿穴内之支柱,即其扩展之式。 广雅云:“●,礩也。 ”作舄,作质,皆古人之省文,由是知“两柱同质横负土”二句,即前两句之注解,故用括弧隔之。 李把质与负土混而为一。 负土(即横垫)不固,则柱易下陷,柱与柱不相交,则腐坏时易于更换,倾倒时亦免波及,“无”犹言“不得”,孙谓“无字必误”,非是。 旧本三节内有“柱之外”共三十四字,孙疑当在“无柱与柱交者”之下;余按“善涂其窦际”以下十七字,仍应是彼节之文,惟“柱之外”以下十三字,则应移接本节之后(可参看前三节),但当改为“柱之外,善周涂其傅,勿令烧柱”,删“柱者”两字,补一“令”字,即是说,柱的外面须四周好好泥涂之,勿令敌人烧毁。 十四、穴二窑,皆为穴瓦屋,为置吏、舍人各一人,必置水。 此言穴置? 数与其管理人等事。 皆为穴瓦屋,与辰篇一“为其门上瓦屋”同。 置水所以备敌火。 十五、穴矛以铁,长四尺半,大如铁服说。 (即刃之二矛。)穴去窦尺,邪凿之上。 穴当心,其矛长七尺。 穴中为环利率,穴二。 此言凿穴之工具。 “穴矛”开穴之具,用铁为之,其大如铁服说;余按“服说”与“鈇钺”音甚相近,可参下二十节。 “即刃之二矛”句乃后人注文,谓此矛与军器之“二矛”相同也。 诗经“二矛重英”,郑玄笺云“二矛,酋矛、夷矛也”,正义驳郑,以为“直是酋矛有二,无夷矛”,可见“二矛”的名称,东汉早已失传,故郑取两种矛解之。 窦即穴口,言去穴口一尺处当向下斜凿,古文上作“二”,下作“●”,上下两字甚易互乱(如十及十六节之城上,均城下之讹),应改为“邪凿之下”,可参前五节图。 穴当心者犹言穴已开至地心,那时所用之工具,要较四尺半者为长,故其长七尺,因较长可以省力。 率,尔雅释水作●,亦作繂,索也。 六韬军用篇云:“渡沟堑飞桥一,间广一丈五尺,长二丈以上,着转关辘轳八具,以环利通索张之。 ”环利率即环利通索,简言之为环索,类于近世之铁索缆车,可以上下或牵挽人物,前八节之县陛,当即指此。 十六、凿井城上,俟其身井且通,居版上而凿其一偏,已而移版凿一偏。 此言凿井之法。 城上应作城下,参前节及十节。 身,王改“穿”,但文气与下不相接,余按“身”应解作“靠身这一边”,谓一边既凿通,又移而凿别一边。 十七、颉皋为两夫而旁狸其植,而●钩其两端。 此言作颉皋之法。 一杆之两端谓之两夫,植,柱也,所以承杆者,●同傅,言着钩于其两端也。 十八、诸作穴者五十人,男、女相半。 此言作穴所用人数。 十九、攻穴为传土之囗,受六参,约枲以绊其下,可提而举投。 已,则穴七人守退垒之中,为大庑一,藏穴具其中。 此言开穴时运土之具及穴成后之处置。 攻穴犹凿穴,空格当是“具”字,孙疑传土作“持土”,非是,“持”犹储积,但开穴时掘出之土,必须陆续移出,乃不阻碍工作,此是一般常识,若解作储积,适得其反。 传,移也,转递也,今粤俗尚呼运土之竹箕曰参,读如“惨”,盖将凿出之土,先用环索(见十五节)牵上穴口,以后再由工人挑去,故云每具受六参。 孙以“参”为“藟”之讹,亦因未详考方言而误。 土畚以绳(枲)环其底,便易于提挽,又可举而倾倒之,是亦省人力之法。 已者作穴既成也,穴成则每穴用七八人守之,退垒疑是可供休息之垒。 庑,苏以为罂,非是,余按汉书注,庑,门屋也,瓦罂岂藏工具之器。 二十、难穴,取城外池唇木瓦散之,外斩其穴,深到泉。 难近穴,为铁鈇,金与扶林长四尺,财自足。 客即穴,亦穴而应之。 此又分述阻碍敌人作穴之法。 难,孙改为“●”,非是,阻难为连言,难穴即阻敌之穴攻,与戌篇5节“难寇”同义。 “之外”的“外”字属上或属下,均不成句,余谓应移于节首作“难外穴”,(即城外之穴。)与下“难近穴”对言,否则“难穴”与“难近穴”两无区别矣。 将池边(唇)之木、瓦散开,敌人要作穴自当较为困难。 斩为堑字省文,堑穴见前二节。 鈇,斧也,“金与扶林”,孙疑扶林为鈇枋之讹,余疑应作“鈇与柄”,(鈇字误分为“金、扶”两字。)谓鈇连柄共长四尺,与前十五节长四尺半之数相近。 财即才,言此项工具足用而止,不必过多。 即,若也,如果也,敌果开穴以攻,我亦作穴以迎拒之。 二十一、为铁钩距长四尺者,财自足,穴彻,以钩客穴。 此言钩距之用,丑篇三所言钩距,与此不同。 彻、通也,既通敌穴,即以铁钩距钩敌方作穴之工兵。 史树青等曾说:“四川出土的铁器中,有汉钩镶一件,在武梁祠石刻中,我们曾见过这样的武器,刘熙释名说:‘两头曰钩,中央曰镶,或推镶或钩引。 ’但据墨子鲁问篇说:‘公输班作钩距。 ’其作用是‘退者钩之,进者拒之’。 ……我们推测就是展览会中陈列的钩镶,钩拒是它的别名而已。 ”(一九五四年文物参考资料一二期一一五页)展览会的物品我未见到,不过这里钩距的作用在进攻,正如释名所说“用之之宜也”。 二十二、为短矛、短戟、短弩、虻矢,穴彻以斗。 此言短兵器等之用途。 扬雄方言云:“箭,其三鎌长尺六者谓之飞虻。 ”虻矢乃矢之一种。 二十三、以金剑为难,长五尺,为銎、木●;●有虑枚,以左客穴。 此言金剑之用。 吴引战国策秦策“以与秦为难”,难,犹敌也,谓“以金剑为抗拒之用”;余按下文明言“以左客穴”,则此处不必言抗拒。 “难”字俗写作“●”与行草之“斫”有点相像,“斫”与前二十节孙拟改“难”为“●”之“●”同音,击也,亦即剑刃。 战国有木剑,近年长沙曾出土,但挫客穴需要锋利,故特声明用金刃。 依此来看,孙改全句为“斫以金为斫”,亦非是,似当仿二十六、节的句法,改作“剑以金为斫”,才合。 五尺指剑之长度。 銎即斧斤入柄之处。 ●音丑利切,柄也。 虑枚,运解为鹿卢,剑柄怎能安置鹿卢? 余谓当是便于执持之处。 “左”孙改“佐”,非也,左与挫音近,当改为挫,即阻难之意。 二十四、戒持罂,容三十斗以上,狸穴中,丈一,以听穴者声。 此复言穴听之布置。 戒,备也。 持,跱也,具也。 三十斗,前二节作四十斗。 又二节五步一井,十节三丈一井,此独言“丈一”,远近不合,孙疑“丈”上脱“三”字。 二十五、为穴,高八尺,广、善为傅置,具炉、牛皮橐及瓦●,卫穴二,盖陈靃及艾,穴彻,熏之。 此又言作穴及其设备之大概。 前五节言穴高十尺,广十尺,又十三节●穴高七尺五寸,广七尺,高、广相近,则“广”下殆脱“八尺”两字。 傅置,孙改傅埴,谓即前十三善周涂其傅之意,非也;此对全穴而言,非专说柱,傅置乃薄植之讹(见子篇九节),谓宜善为搘柱,约如前十三节所言。 ●即缶,以载艾、炭等,卫,旧无解,犹言“每”也,下仿此。 “陈”与“填”古音甚相近,“盖陈”谓以艾等填盖于缶内,与8节“满炉而盖之”同,旧解不详。 又靃,毕以为豆叶,非也,此当后世所谓霍香之属,与艾同是香草。 二十六、斧以金为斫,●长三尺,卫穴四。 此言作斧之制。 凡金类,古人都称为“金”,非黄金也,“斧以金为斫”句依孙、李读。 斫是斧刃,见前二十三。 二十七、为垒,卫穴四十。 属四。 此言蘲、斸之数。 垒即蘲,见子篇五十九,盛土笼也,故每穴四十具,吴疑“十”字误。 属即斸,亦见子篇五十九。 二十八、为斤、斧、锯、凿、镢、财自足。 此言开穴所用之杂器。 斧斤常连言,用以斫。 镢,大锄也。 二十九、为铁校,卫穴四。 校,孙疑是阑校,未确。 可能是后世之“铰”,剪刀也。 三十、为中橹,高十尺半,广四尺。 此言中橹之制度,橹,楯也,参子篇29。 三十一、为横穴大橹? 。? 见辰篇二。 横穴大橹? ,疑备以阻敌。 三十二、具? ,枲,财自足,以烛穴中。 此言备燃火之具。 ?,禾杆。 枲当是麻骨。 三十三、盆持酝,客即熏,以救目;救目,分方凿穴,以盆盛酝置穴中,大盆毋少四斗,即熏,以目临酝上及以沺目。 此言备酝之法。 后半节与前半意复,如非注文,即是墨徒所记不同。 持,具也。 春秋繁露郊语篇:“人之言,酝去烟。 ”吴云:“酝盖一种易挥发之酒类,故下文曰以目临酝上,若不易挥发,则以目临酝上,亦属无益。 ”按酒精比水可以多溶解气体,辟烟之说,或非无据。 即,若也,言敌人如施用熏法。 分方凿穴即分向各方开穴,所以通气泄烟。 沺、俞疑油之误,孙疑洒之误,余则谓沺之义犹保护。 发布时间:2026-04-16 08:35:33 来源:常能网 链接:https://www.changnen.com/post-5884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