禁使·第二十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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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使·第二十四

作者:商鞅

出自————《商君书》

出自————《中国古代历代兵书》

 原文:

  人主之所以禁使者,赏罚也。赏随功,罚随罪。故论功察罪,不可不审也。夫赏高罚下,而上无必知其道也,与无道同也。

  凡知道者,势、数也。故先王不恃其强,而恃其势;不恃其信,而恃其数。今夫飞蓬遇飘风而行千里,乘风之势也;探渊者知千仞之深,县绳之数也。故托其势者,虽远必至;守其数者,虽深必得。今夫幽夜,山陵之大,而离娄不见;清朝日,则上别飞鸟,下察秋豪。故目之见也,托日之势也。

  得势之至,不参官而洁,陈数而物当。今恃多官众吏,官立丞、监。夫置丞立监者,且以禁人之为利也;而丞、监亦欲为利,则何以相禁?故恃丞、监而治者,仅存之治也。通数者不然也。别其势,难其道,故曰:其势难匿者,虽跖不为非焉。故先王贵势。

  或曰:“人主执虚、后以应,则物应稽验;稽验,则奸得。”君以为不然。夫吏专制决事于千里之外,十二月而计书以定,事以一岁别计,而主以一听,见所疑焉,不可蔽,员不足。夫物至,则目不得不见;言薄,则耳不得不闻。故物至则变,言至则论。故治国之制,民不得避罪,如目不能以所见遁心。今乱国不然,恃多官众吏。吏虽众,同体一也。夫同体一者相不可。

  且夫利异而害不同者。先王所以为保也。故至治,夫妻、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,而不害于亲,民人不能相为隐。上与吏也,事合而利异者也。今夫驺、虞以相监,不可,事合而利异者也。若使马、焉能言,则驺、虞无所逃其恶矣,利异也。利合而恶同者,父不能以问子,君不能以问臣。吏之与吏,利合而恶同也。夫事合而利异者,先王之所以为端也。民之蔽主,而不害于盖。

  贤者不能益,不肖者不能损。故遗贤去知,治之数也。

译文:

  国君役使和限制臣下的东西是赏赐和刑罚。赏赐依据功劳,刑罚根据罪行。所以论定功劳,调查罪行不能不审慎。赏功罚罪,但国君不确知其中的道理,那同没有法度是一样的。凡是懂得法度的都懂依仗权势统治的方法。所以古代帝王不仗恃他的强悍而是仗恃他的权力;不仗恃他的忠信而是他的统治方法。如今飞蓬遇旋风而行程千里,是凭借风势啊;测量深潭的人能够知道八千尺的深度是运用了悬绳测量法。所以凭借外部力量即使道路遥远也一定能到达。掌握了测量方法即使非常深也一定能测出来。就像离娄在黑夜中连高大的山也看不见,而清晨的阳光明亮,他能够辨别天上的飞鸟,地上秋天的毫毛。所以眼睛能看见东西是靠太阳的光明。善于掌握权势的君主不需多设官吏而有廉洁的效果,运用合适的方法处理事物。现在治国的人,依靠官多吏众,官吏下又设辅佐和监察人员。设立辅佐和监察人员是为了禁止官员们谋私利。但辅佐和监察人员也想谋私利,那么怎么去禁止呢?因此依靠辅佐和监察人员治理国家的是暂时的。通晓治国方法的国君不会这样。分开他们的权势,使谋私之道有障碍,所以他的势力难以隐瞒私利之时,即使像盗跖那样凶恶也不敢做坏事。所以古代帝王重视权力的运用。

  有人说:“君主持虚心、稳重的态度对待一切就能使事物得到相应的查验,经过查验就能发现奸邪。”我认为不是这样。官吏在远离国君千里之外的地方决断政务,十二月按时将决断的事登在簿书上。一年一计,而君主听一次,即使有所怀疑也不能断定,因为物证不足。但是东西出现在眼皮底下眼睛就不能看不到,声音在耳边响起就不能听不见。所以东西在眼前就能辩别;言论响起就能论定。所以治理清明的国家的法制,人民不能隐藏他们的罪恶,就像眼睛不能使见到的一切逃出心的审视一般。政治昏乱的国家不是这样,只凭官吏众多。官吏虽众,利益一致。利益一致不可能互相监督。而且利害不同,才是古代君主用以互相保证的。所以好的政治,夫妻、朋友都不能互相包庇罪恶,这不是不顾念亲情,而是人民不容他们隐瞒。君主与官吏,事务相关而利益不同。让马夫和马夫互相监督就不行,因为他们事务相关而利益一致。假如马会说话,马夫的罪恶就无未能隐藏了,因为马和马夫的利益是相矛盾的。利益一致,罪恶相同的人,父亲不能追究儿子,君主不能追究臣下。官吏与官吏就是利益相同而罪恶也相同。只有事务相关而利益不同的人们,才是帝王建立互相保证的根据。人民蒙蔽君主而无妨碍,这个制度,贤者不能增加,不贤的人不能减少。所以,治国可以不要贤人,不要智者,是由于运用了正确的统治方法。

更新于:13天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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